2020年5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經(jīng)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該部法典共7編、1260條,各編依次為總則、物權、合同、人格權、婚姻家庭、繼承、侵權責任和附則,是新中國成立以來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新時代我國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重大成果。
為深入學習宣傳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全面依法治國的重要論述特別是關于《民法典》的重要指示精神,宣傳實施《民法典》的重大意義,學習《民法典》的基本原則和主要內(nèi)容,在攝影界大力營造尊法、學法、守法、用法的濃厚氛圍,按照中國文聯(lián)統(tǒng)一部署和要求,中國攝影家協(xié)會將大力開展民法典普法工作,陸續(xù)推出學習《民法典》系列,摘錄與廣大攝影工作者密切相關的法律條文供大家學習閱讀,引導攝影工作者認識到民法典既是保護自身權益的法典,也是全體社會成員都必須遵循的規(guī)范,養(yǎng)成自覺守法的意識,形成遇事找法的習慣,培養(yǎng)解決問題靠法的意識和能力。今日推出第三期。
第九百八十九條??本編調(diào)整因人格權的享有和保護產(chǎn)生的民事關系。
第九百九十條??人格權是民事主體享有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等權利。
除前款規(guī)定的人格權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嚴產(chǎn)生的其他人格權益。
第九百九十一條??民事主體的人格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害。
第九百九十二條??人格權不得放棄、轉讓或者繼承。
第九百九十三條??民事主體可以將自己的姓名、名稱、肖像等許可他人使用,但是依照法律規(guī)定或者根據(jù)其性質(zhì)不得許可的除外。
第九百九十四條??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隱私、遺體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權依法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死者沒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經(jīng)死亡的,其他近親屬有權依法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
第九百九十五條??人格權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權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guī)定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guī)定。
第九百九十六條??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損害對方人格權并造成嚴重精神損害,受損害方選擇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的,不影響受損害方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第九百九十七條??民事主體有證據(jù)證明行為人正在實施或者即將實施侵害其人格權的違法行為,不及時制止將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有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采取責令行為人停止有關行為的措施。
第九百九十八條??認定行為人承擔侵害除生命權、身體權和健康權外的人格權的民事責任,應當考慮行為人和受害人的職業(yè)、影響范圍、過錯程度,以及行為的目的、方式、后果等因素。
第九百九十九條??為公共利益實施新聞報道、輿論監(jiān)督等行為的,可以合理使用民事主體的姓名、名稱、肖像、個人信息等;使用不合理侵害民事主體人格權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一千條??行為人因侵害人格權承擔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的,應當與行為的具體方式和造成的影響范圍相當。
行為人拒不承擔前款規(guī)定的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報刊、網(wǎng)絡等媒體上發(fā)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書等方式執(zhí)行,產(chǎn)生的費用由行為人負擔。
第一千零一條??對自然人因婚姻家庭關系等產(chǎn)生的身份權利的保護,適用本法第一編、第五編和其他法律的相關規(guī)定;沒有規(guī)定的,可以根據(jù)其性質(zhì)參照適用本編人格權保護的有關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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