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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歲娃照被用作廣告攝影社判賠5000元

來源:新聞晨報 責編:姚克勤 薄萱 2009-04-10

    半歲娃娃拍了藝術(shù)照,兩個月后照片被用作攝影社的廣告登在雜志封面上。昨天,記者從寶山法院獲悉,小女孩查某獲得5000元賠償。

    去年5月,查某恰滿6個月,其母帶她到長江路上一家專業(yè)兒童攝影社拍攝了100多張藝術(shù)照片,從中精選了30張制作了一本相冊,并支付拍攝制作費2880元。兩個月后,查某的親戚朋友發(fā)現(xiàn),一本雜志的全新改版廣告上刊登了一名幼兒的照片,看上去與查某很像,再仔細查看廣告內(nèi)容,發(fā)現(xiàn)就是給查某制作相冊的那家攝影社。

    查某母親認為攝影社的行為已侵害自己寶寶的肖像權(quán),便將其告上法院,要求攝影社賠償精神損失費2萬元。雖然攝影社辯稱,無法確認雜志廣告上照片就是查某,但法院仍認定其行為已經(jīng)構(gòu)成侵權(quán),遂作出了上述判決。